一位在宣城市经商的外地人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巨大。经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恶意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等经济损失。
百万额度信用卡
今年50多岁的福建人孙某在2010年就来到了宣城市打拼。不久之后,他在宣城成立了一家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0万元。两年之后,因为有时候小额资金周转实在不方便,孙某就在某银行宣城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因为孙某是以他成立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办理的信用卡,银行经过审核后,给予了其100万元的信用额度。
信用卡办下来一个月不到,孙某就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了90余万元,不久之后,孙某又申请了二十四个月的分期还款。在分期还款期间,孙某虽然有过还款行为,但是在还款的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将刚刚还清的款项消费掉。这样的情况维持了一年多的时间,到2013年下半年之后,孙某每次只还款数百元,不久之后干脆停止了还款。
催款无果终报案
通过对孙某办理的信用卡进行明细计算,孙某共透支本金85万余元。从2013年7月份开始一直到2015年3月份期间,信用卡发卡行和委托公司多次以电话、上门和信函等催缴方式要求孙某还款未果。最终在2015年3月份,这家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5月份,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某市火车站的候车室将孙某抓获,归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原来孙某在宣城市还经营了一个钢材经营部。他的信用卡之所以会在短期类出现高额度透支,是因为客户从他开的经营部购买钢材时,直接使用现金付款,而他拿货的时候,则使用信用卡刷卡付款。客户给的现金,被他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开销。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孙某一直无力归还所欠本息,向银行申请了分期付款,并按时还款了几个月,这几个月的还款则是将客户购买钢材时收取的现金先归还至信用卡里,然后再刷卡消费。
恶意透支被判刑
法院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本金85万余元,无法归还,属于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人员也提醒广大群众,信用卡恶意透支并非小事,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1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而且应予立案。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交上一笔不菲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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