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了,其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一些人认为的“家事”有了“国法”管。
家庭暴力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热点问题。据统计,在我国超两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在宣城市,市妇联接访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也在增多。家暴不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乃至危及生命,而且破坏家庭和谐,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而《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暴既包括身体侵害也包括精神侵害,还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了“一揽子”规定,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更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国内,“家事外人不便掺和”“家丑不能外扬”的思维还很有市场,不少人对于他人乃至自己遭遇的家暴都采取了缄默或隐忍的态度。真正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有关部门厘清责任,加强配合,为“国法”进入“家门”多创造条件。
首先,司法机关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加大对《反家庭暴力法》宣传的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施暴者的相关责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形成震慑作用。同时,有关部门和个人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社区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强制报告义务,知情不报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充分认清强制报告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地介入家暴事务,为反家暴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受害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仍不会变,受害者要勇敢站出来对家暴说“不”,并注意搜集证据,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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