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员工,利用担任公司助理会计及财务结算、收银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5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挪用资金50万元
去年8月份的一天,宣城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员工陈某挪用公司资金5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刻对陈某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挪用公司资金50余万元的事实。
办案机关了解到,陈某现年35岁,2012年经人介绍进入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年后成为公司助理会计。2014年5月,公司来了新会计后,她协助会计开展工作。而挪用公款的行为就发生在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
通过PS伪造银行回单
归案后,陈某交代了作案的方式方法。在2014年11月5日之前,她为掩盖因其侵占公司资金造成财务账目不平的事实,编造一些虚假的记账凭证有8万余元,用于平账。当天,该公司有一笔21万余元的刷卡入账,为了与之前编造的记账凭证吻合,继续达到平账的目的,她将该银行回单通过PS技术,伪造了13万余元的银行回单。经过几次平账之后,陈某挪用的资金达到了50余万元。
经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陈某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助理会计,协助主管会计工作,并负责财务结算和收银工作。期间,陈某利用助理会计和财务结算、收银的职务便利,多次以伪造记账凭证、截留钱款不入账、修改银行原始回单、隐藏票据等方式,将客户的购车款、车辆维修费、购车定金等本单位资金50余万元占为己有。2016年1月20日,该公司收到陈某退还的挪用公司资金50余万元,公司表示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侵占资金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向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某在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连续多次通过伪造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回单,以及隐藏相关票据、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并伪造相关记账凭证将公司财务账目做平,使其所占有的公司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连续一年多均未予以还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等窃取和骗取公司财务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综合陈某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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