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起征点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类型包括“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加盖使用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后,均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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