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姚玉卓 记者 徐文宣)营运客车超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了首起“超载入刑”案,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了解,杨某一直从事客车营运,其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2016年2月16日,为了招揽更多乘客,杨某不顾行车安全,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车由洪林镇往宣城市区行驶,途中摇摇晃晃的客车被巡逻交警发现,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25人,实载47人,属于严重超载。
法院依据杨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杨某表示通过庭审教育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会以此为训告诫身边的驾驶员朋友遵守交通运输法规,不超载、不超速,安全文明驾驶。杨某因此被交警部门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以后将不得从事客运运输业务。
法官说法:以往像杨某这样的超载行为,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超载入刑,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也是消除该类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广大客运驾驶员朋友务必要引以为戒,不能只顾经济利益漠视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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