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老人随团旅游,不慎摔伤,谁应为她的损失买单?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原告楼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2008年初,宁国市某老龄委员会与某旅行社共同举办了“幸福老人游北京”活动,老龄委员会系该活动的代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工作及负责办理出游老年人的登记报名工作,旅行社负责具体操作实施。 2008年3月,楼某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书一份,并向老龄委员会交纳了旅游费1680元。同年4月,楼某依合同随团旅游,当其在北京故宫路边准备上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返回后楼某诉至法院,要求老龄委员会、旅行社共同赔偿其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返还旅游费1680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楼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系有效合同。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楼某的人身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楼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老龄委员会非合同一方主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楼某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退还已交纳的旅游费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彭俊 施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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