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件,镇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本是这两个机关的法定职责,但当这二者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偶遇,又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法院判决欠债者还钱
近日,宁国市中溪镇的徐守华说,2007年、2008年,他分两次借了12万元给当地个体工商业主冯定忠、王冬英夫妇,经多次催要无果,2009年4月,他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冯定忠、王冬英偿还12万元欠款及利息。 2009年5月18日,宁国市法院判决冯定忠、王冬英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3000元。
判决生效后,冯定忠、王冬英始终没有还钱,2009年8月10日,徐守华向宁国市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要求徐守华提供被执行人冯定忠的财产线索。
2009年9月8日上午,徐守华向宁国市法院提供了冯定忠、王冬英的财产线索——山核桃。法院得知这一重要信息后高度重视,下午立即到被执行人冯定忠家,并通知徐守华到场,但执行过程却一波三折,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执行现场几近失控
3月15日,记者来到中溪镇政府了解此事,该镇司法所谢所长告诉记者,2009年9月8日傍晚,宁国市法院法官来到冯定忠家准备执行案件。但此时,冯定忠的山核桃还没挑下山,再说,山核桃采摘需要一段时间,无法立即操作变现,致使执行没有达到目的。更主要的是,当时冯定忠家门口到处都是债权人,这些人群情激愤,现场一片嘈杂声,此时,假如法官通过强制执行将负债人唯一的财产收益执行给徐守华一人,不难预见,后果将会很严重,社会稳定工作会受到冲击和影响。
由于冯定忠常年在外,经协商,山核桃收获期间,每天由收购人员开出三联入库单,由冯定忠签字认可斤两。由于冯定忠一案涉及债权人过多,数额过大,在山核桃款极少而无法偿债的情况下,受冯定忠委托,山核桃款由镇司法所保管。
谢所长说,对于此事,中溪镇政府始终高度重视,2009年8月18日,中溪镇综治办组织召开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此案可能会引发较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镇综治办当即向中溪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组织司法所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冯定忠确实欠徐守华12万元,但冯定忠共计欠债70余万元,涉及几十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所出售的山核桃款由宁国市中溪镇政府保管,结束后,所有债权人统一按比例分配。
镇政府处理此事的初步意见基本得到了执行法官的理解和认可,但徐守华对颇有怨言,认为镇政府是在干预司法越权行政。
当事人质疑镇政府越权
徐守华认为,宁国市中溪政府在得知法院在执行该案件后,应立即将山核桃款,交付给宁国市法院,中溪镇政府没有权力保管冯定忠、王冬英的山核桃款,法律没有授权中溪镇政府能对债权统一按比例偿付,中溪镇政府没有权力将山核桃款组织所有债权人(包括没有诉讼的人)统一分配,此款应由宁国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此案,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博士认为:
就本案来看,本案已经经过审理,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纠纷的事实经过了法院的认定,并有了明确的裁决。而地方行政领导所谓的其他欠账,没有经过司法的审判,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其权益就不应当得到保护。政府要做的是劝说其他的债权人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其实也是在帮助那些未经司法裁判的所谓的“债权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镇领导表示将依法处理此事
中溪镇党委王书记告诉记者,由于冯定忠案涉及债权人太多,很多债权人到政府信访,要求解决问题,信访制度规定,信访实行属地管理,镇党委政府不能不管,更让他们担心的是,一旦发生“民转刑”案件,地方党委政府更是难辞责任。
2009年以后,每到秋季山核桃收获季节,冯定忠一案已经成为中溪镇护秋工作重中之重。根据债务处理意见,由中溪镇司法所保管山核桃款,秋收结束后公布账目,让大多数债权人了解收入状况,阳光操作。现在,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人,镇政府决定汲取专家建议,引导他们尽快诉讼,固化债权;对于数额较小的债权人,引导他们延长还款期限,避免打官司、增加诉累;对于恶意制造矛盾、转移焦点的预期太高债权人及涉诉上访人,镇政府将提前或及时介入,积极接触,沟通思想,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本报记者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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