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伐木,不慎受伤,合伙工友,虽无过错,仍要补偿。日前,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7被告给付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564元。
2007年12月,村民陶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山场杉木砍伐做工协议。随后,陶某找来宋某和另外6人,共同完成该山场的砍伐任务,并约定,8人的劳动报酬,根据砍伐杉木的立方量在余某处统一结算后,再由8人按各自出工的天数平均分配。 2008年7月2日下午,8人在山上砍树时,突然下起大雨,于是8人急忙下山。当走到半山腰时,宋某被一根杉树撞到右侧大腿,致其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蒙受经济损失45617.4元。在余某作出赔偿后,宋某又以合伙关系为由,将7个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分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7名村民按各自出工天数平均分配工资,双方构成合伙关系。宋某在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时受伤,其他7人虽对宋某的受伤无过错,但各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可对宋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补偿数额为宋某损失的10%,由7人平均分担。
·石祖辉 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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