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婚夫妻因离婚对簿公堂,更为了养老保险金争吵不休,宁国市人民法院法官“请出”《婚姻法》解释(三)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
杨某与胡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夫妻两人虽结婚已20余年,但因性格差异夫妻关系一直不甚和睦,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殴打,使正常的家庭夫妻生活无法维持。 2010年7月份后两人便分居至今,一直没有和好举措,今年1月妻子杨某起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胡某离婚。
庭审过程中,胡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财产。两人在债务债权等其他方面均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杨某养老保险金双方分歧较大。胡某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为杨某交纳了从2002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费8521.44元,这笔钱要么以后留给其婚生子,要么退还给自己,杨某则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的。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提出杨某应退还其买养老保险的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法院判决杨某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交付的8521.44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杨某于该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胡某4260.72元。 ·汪严冰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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