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工地的计数员被车轮碾压溅起的石头击伤死亡,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责任该怎样划分?由谁来承担?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骆某各项损失160603元,被告余水生赔偿骆某95513元,被告刘元对被告余水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飞来横祸,计数员倒地身亡
骆某是宁国市梅林镇沙埠村水电站下方清理河道采砂工地工程车计数员,余水生、刘元是为采砂工地拖运砂石的运输员。
2010年4月24日下午,骆某像往常一样在工地上为装砂车辆计数,下午3时30分许,余水生将工程车倒入取砂工地后,下车与骆某闲聊了几分钟,在铲车将砂石装满后,将车辆驶出。刘元在余水生驶出后,将车倒入工地,随后发现骆某头部受伤倒地。刘元立即与铲车驾驶员以及工地其他人将骆某送往医院救治。骆某先后赴多家医院就诊,但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骆某系因头右侧两处受伤不治而亡。
精心勘验,现场发现两“血石”
事故发生后,宁国市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深入仔细的勘验检查。经刑事勘察,在余水生与骆某闲谈至被发现受伤止,时间跨度很短,且工地上一直有数人在工作,未发现骆某被他人故意伤害,排除了骆某系他人所伤的可能性。
通过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发现有两块附有骆某毛发或疑似皮肤组织的石头,且两块石头均具有擦拭或碰撞痕迹。但由于两块石头相距较远,也排除自己跌伤的可能。
责任难分,三被告相互推诿
2011年6月13日,骆某家人一纸诉状将余水生、刘元以及刘元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骆某家人认为骆某系被车辆碾起的石头溅到头部,致使头部严重受伤不治身亡,而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内,仅有余水生、刘元驾驶车辆经过,两人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骆某受伤并致其死亡,故要求余水生、刘元和刘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9111元。
对于骆某家人的诉称,余水生辩称骆某是在自己离开工地才受伤的,其受伤与自己无联系。刘元认为工地上的装载砂石的铲车也一直在作业,也可能造成骆某的受伤。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法官释法,肇事者责任连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现场提取的两块石头表面附有毛发和疑似皮肤组织及蓝色疑似纤维,具有擦拭或碰撞痕迹,而骆某头部有两处创口,且衣服上有破损痕迹,根据民法上的盖然性理论,依法推定骆某系被该两块石头致伤。纵观事发现场,能够导致两块石头伤人的外力只能来自余水生、刘元驾驶的车辆及案外人许某驾驶的铲车。
余水生、刘元以及案外人许某均从事汽车运输工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围,且取砂工地随处都有大小不一的碎石,很容易被碾起致人损伤,亦增加了该项作业的危险性,因此该3人驾驶车辆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该行为与骆某的受伤具有关联性、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故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骆某家人放弃对铲车所有人许某追究责任,余水生、刘元对放弃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毕勇 周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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