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需支付赔偿金38万多元,唯一住房被拆迁,获补偿款29万多元。是全部用来进行赔偿,还是拿出部分用于赔偿?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综合考量,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多方协调,人性划扣被执行人张某部分拆迁补偿款,剩余赔偿款由连带责任人宁国市某车队分期给付。
交通肇事 连带赔偿难执行
2008年,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挂靠于宁国市某车队的货车在宁国市津河路天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妇女及其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张某赔偿死者家属385627元,其挂靠的车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给付赔偿金220100元,张某及某车队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张某正在服刑,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基本没有履行能力,执行难度很大。在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某车队执行时,因未找到适合执行的财产,仅执行到位35000元。
柳暗花明 房屋拆迁有补偿
面对痛失亲人、又拿不到足额赔偿金的死者家属,执行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全力查找执行线索。经多方了解,得知张某的房屋即将拆迁,执行人员决定以此为执行的突破口。2010年末,一直由张某居住使用的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29万余元。2011年初,经细致调查,查明该款已被转移到张某叔婶的名下,执行人员当即依法对该款予以冻结。
执法人性 酌情划扣补偿款
正当执行人员准备对冻结的款项进行划扣时,张某的父亲和哥哥找到法院,反映该房屋系他们所有,与张某没有关系,并提供了使用人为张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面对这一新情况,执行人员再次走访了当地村委会、村民组及相关村民,查明该房屋虽一直由张某居住,但为张某父子共建。且张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拆迁的又是其唯一的住房,应考虑到拆迁后张某及其妻、子的居住问题,拆迁补偿款不能全部用于赔偿。鉴于上述情况,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张某父子进行调解,最终决定从拆迁补偿款中划出10万元用于赔偿。
在对被执行人张某10万元的执行款划扣后,执行人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某车队的负责人吴某,吴某被法院执行人员认真负责精神所打动,当即表示:“剩下的钱,我每年给3万元,付清为止。 ”当执行人员将执行款送到受害人家中时,死者家属紧紧拉着执行人员的手,连声说着“谢谢,谢谢……”至此,一起历时4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终于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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