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遭遇暴雨,发动机进水受损,单方肇事事故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应怎样解决呢?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单方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发友车辆损失16468.75元。
2011年6月18日下午6时20分左右,司机吴卫忠驾驶一辆出租车从大华市场送客到津东花园时,因突降暴雨,致道路积水,车辆在掉头时掉到路下,造成发动机进水受损。该出租车的所有人是石发友。事后,吴卫忠将车辆拖至修理厂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损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同意定损,并拒绝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系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负有明示告知的义务。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石发友履行了明示告知的义务,且车辆因遇暴雨在掉头时不小心掉下路面,致发动机进水受损,如果保险公司因此免赔,则背离了石发友投保的初衷,亦有悖公平原则,故此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合同中另一条款“…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系保险业行业规范,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吴卫忠在掉头时掉下路面致发动机进水受损,属单方肇事,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可以扣除15%的免赔率。 ·郑在斌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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