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法院依法对一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予以撤销。
宁国居民方卉为了方便照顾子女就读,经房产公司介绍,看中了林军夫妇在宁国市区一小区的商品房。 2011年7月1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四条中约定,方卉与林军夫妇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必须各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劳务费)给房产公司。合同签订后,因意外原因,方卉与林军夫妇未能及时履行,但最终仍完成了房屋买卖。房产公司以方卉与林军夫妇违约为由,要求双方除支付中介费外,仍需按合同所书,各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作为劳务费。几经协商不成,方卉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合同中此约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虽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该案合同中约定王卉与林军夫妇均需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故依法撤销了该约定。一审后,该案各方均服判息诉。 ·程律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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