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的吕某在服用医院违背医疗禁忌规定开出的药物后引发身体不适,通过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3年11月,吕某因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入住宁国市某医院,经治疗后携带医生开出的药品后出院服用。在吕某服用上述随配药品后,出现胃部疼痛,身体极度贫血虚弱,上腹部不适黑便2天。同年11月15日,吕某入住宁国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经查,吕某出院随配药品2盒“奥沙普秦分散片”违背医疗禁忌规定,导致其消化道大量出血。吕某就其所受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宁国市某医院赔偿因医疗过错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2531.53元。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不够仔细的过错,致吕某消化道出血等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法院判决宁国市某医院赔偿吕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9390.53元。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戴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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