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保财险安徽省宁国支公司接到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该公司承保的皖P-A0249大货车不负事故责任,不承担经济损失,推翻了此前警方对该公司承包的大货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
去年5月24日14时55分,皖PA0249车跟在同向行驶的前一台大货车后,行至宁国市港口地段,前台大货车与醉酒驾车的蔡义国驾驶的皖PC2188小轿车发生迎面相撞,相撞后大货车因惯性又将跟在后面的皖PA0249车轻微撞损。蔡义国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算总经济损失63.4万元。事后经宁国交警大队处理责任认定,死者蔡义国负主要责任,前一台大货车和皖P-A0249车共同负次要责任,承担40%经济损失。
后蔡义国家人因赔偿诉讼至法院,庭审中人保财险宁国支公司认为,皖P-A0249车与小轿车未发生接触,正常行驶无过错,不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庭审中,宁国支公司据理力争,提交了相关证据,提出蔡义国的交通事故与皖P-A0249车无因果关系,前一台大货车事故应该属于第2次事故,不能与前事故相联。皖P-A0249在第2次事故中被动受撞,不应负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判决皖PA0249车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承担经济损失。 ·王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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