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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未设警示牌行人出事故施工方需担责

来源:陕西日报 2018-11-30 07: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甘泉

李某骑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超车过程中撞上路边土堆后失控,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其严重受伤入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日前,洛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延安某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3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日,原告李某骑摩托车沿秦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一村庄路口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撞上路边土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在多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肢体烧伤6%等,经鉴定,存在8级伤残1处、10级伤残1处。李某共计花去医疗费等26万元。事后,原告李某与被告延安某建筑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洛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洛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延安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正常通行公路施工,随意堆放障碍物,占用路面三分之一宽度,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全部给予赔偿。被告延安某建筑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在超车时观察不仔细撞上土堆,亦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是引起本起事故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洛川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通过多次辨法析理,分别做原告被告的工作后,双方认识到自身在该事故中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认为,道路施工几乎在每个城市都会发生,大力发展基础设施是为了便于百姓出行。但道路施工对于在路上行驶的车辆而言,是一种安全隐患。尤其是在夜晚,在一些路灯比较昏暗甚至是没有路灯的路段,安全警示标志的科学、规范设置显得异常重要,甚至事关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因此,施工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不仅要有,而且必须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要“明显”、“采取防护措施”,从而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因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施工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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