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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台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的公告

来源:烟台日报 2013-10-16 13:43   https://www.yybnet.net/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烟台市将于2013年10月份起对全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核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核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挂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公务,按划定区域,对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入户核查。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注册登记、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2年度、2013年1-9月生产经营情况等。

三、所有核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核查、登记,真实准确填报核查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请核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相关证照、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2012年度、2013年1-9月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情况等资料;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和2012年度、2013年1-9月财务支出、资产、人员情况等相关资料;非法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2012年度、2013年1-9月收入支出、资产、人员情况等资料;个体经营户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

四、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核查所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单位核查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向烟台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535-6643347,传真:0535-6246695。电子邮箱:yt-pczx@sd.stats.cn 烟台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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