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烟台市于2009年出台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烟政办发[2009]40号),规定参保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和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待遇,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它原因在省外患病住院的,由高校负责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返校后集中汇总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58%。大病门诊待遇支付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慢性病待遇支付: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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