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
烟人社工伤举字[2016]第 030014号
烟台市福山区福运物流有限公司:
权淑娜于 2015 年 5月 13日以“2014 年5 月24 日 0 时 5 分左右,我丈夫牟世晓驾驶挂靠在烟台市福山区福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鲁 F47971(鲁 F5277挂)半挂车外出工作时,行至京沪高速公路(G2)下行线 959Km+400m处,车辆发生侧翻,在下车紧急避险的过程中,被一辆车牌号为苏 CQ6638 的小型客车碰撞,当场死亡”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需要你(单位 )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 30 日内向我局举证相关材料(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
我机关地址: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山区永达街 1021 号)。
电话:0535-699953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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