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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超过六个月应签书面合同 烟台晚报“法律咨询日”再次启动,高旭东律师为27位读者解惑答疑

来源:烟台晚报 2018-08-12 08:3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徐鲲李庆基摄影报道)“合同未到期被要求离职,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借条不慎丢了,如果债务人赖账咋办?”“事故损失不同,双方平分交强险吗?”……8月10日上午,烟台晚报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日”再次启动。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高旭东律师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从上午9点到11点,高律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27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孩子抚养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合同未到期“被离职”,能得到哪些赔偿?

开发区的李女士于2014年初就职于一家IT公司,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现在她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4年6个月。一周之前,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老总突然单方通知她离职,而且拒付任何经济补偿,并且要求她接到通知后马上离开公司。她咨询律师: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如果离开该公司,我能得到哪些补偿?高旭东律师答复:根据相关规定,单位辞退员工时,需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员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则应当按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拒付,则还应当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李女士所介绍的情况,她可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样她可以得到5个月的工资,大约在3万元左右;另外,还可要求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事故损失不同,双方平分交强险吗?

市民王先生问:2017年7月,我朋友骑着摩托车带着我一块出去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我朋友负同等责任,对方轿车负同等责任,我无责任。我们两人伤势都比较重,双方的损失都超出了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在理赔过程中,我朋友说要平分对方车辆的交强险,我感觉不公平,因为我伤得比较重。我想请教律师,赔偿金具体应该怎么算?

高旭东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该规定,王先生应该和他朋友按比例分配交强险限额。交强险伤残误工护理部分为11万元,如果王先生该部分损失为30万元,他朋友损失为20万元,那么王先生11万部分应得数额计算方式为:30÷(30+20)×11万=6.6万元;王先生朋友部分为:20÷(30+20)×11万=4.4万元。同理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部分计算方式同伤残部分。

因此王先生可以多分一些交强险部分的赔偿。交强险之外的部分需要王先生朋友和对方车主按责任共同进行赔偿。

借条弄丢了,怎样防止债务人赖账?

芝罘区李先生问:我的一个朋友借了我四万五千元现金,今年六月份到期。他没有按时还款,我也催了几次,他总是用这样那样的理由拖延还款,我想起诉他,但是他给我打的借条让我弄丢了。我怕上法院他不承认借款,赢不了官司。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高旭东律师答复:借条丢了的情况比较棘手,需要李先生另行补充证据来证实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通常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一是录音证实借贷事实。李先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将借款具体金额、借款时间、地点及利息约定等,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加以固定。电话录音可以分几次进行,别让对方识破通电话目的。录音过程中要注意对方说话时,我方不要抢话,录音内容不要嘈杂。另外要言语清晰,适量降低语速,将需要几个录音要点揉入谈话内容。录音不限于电话录音,也可是现场谈话录音录像等,录音要素同电话录音。另外需要注意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再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二是可以要求对方订立还款协议。几经催收后对方一直拖延不付,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和对方协商签订一个还款协议,要求对方分批分期进行偿还,以弥补借条丢失无书面证据的问题。

房屋租赁六个月以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014年12月,李先生在莱山区租了一栋楼房居住,当时与房东王先生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2016年12月合同到期后,李先生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虽然他们没有继续签合同,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前天下午,王先生突然给李先生打电话,要求他在一周内搬走,说是房子要另作他用。李先生不同意,认为双方虽然没签订合同,但房子他一直居住着,房租也按期缴纳,就相当于合同一直在顺延。李先生来电咨询:房东王先生的做法是否合理,他是否有权要求我搬家?

高旭东律师答复: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李先生与房东王先生的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虽然仍在继续居住并且缴纳房租,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后果是,双方均有权随时通知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房东有权要求李先生搬家。但房东的做法也有不妥,他应当给予李先生合理的搬出所租房屋的期限,期限长短还需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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