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已经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届十六次全委会审查同意,近日宜宾市政府印发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据悉,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每隔三年进行修正。
■建筑容量咋规定
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建设用地由于建设需要需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按(表格1)要求确定。
建筑楼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建筑楼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3,且小于等于1/2者为半地下室;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阳台飘窗面积咋计算
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进深超出2.1米部分计算全面积,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结构净高不得大于2.1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若飘窗设置突破以上要求按其飘窗整体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居住建筑间距咋规定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且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8米,新建区不小于32米。
■七层以下住宅鼓励设电梯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七层以下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低于16米的住宅鼓励设置电梯。五层以下办公建筑鼓励设电梯。
在飞机场、气象台、卫星观察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外立面应尽量控制玻璃幕墙覆盖面积。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立面中的玻璃幕墙以及高层建筑中的玻璃幕墙须进行防眩光设计,杜绝城市光污染,其设计内容须体现在设计文本中。
■ 住宅小区应设集中绿地
居住用地或兼容住宅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少于规定绿地面积的30%;集中绿地的40%,应向城市空间开敞式设置,且对外开敞长度不小于其绿地周长的20%。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应开敞式设置,且尽可能全方位向城市空间开敞。
交通设施、商业、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疏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公共建筑,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
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绿篱、花坛(池)、栅拦、透空围墙等形式作为分界。其中,栅拦、透空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绿视率应达60%以上。
■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养老服务设施。
每个配建有社区用房的项目,配套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商住混合),按小区住宅人口数量,以不低于每人0.1平方米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且不得分割设置。
新建住宅小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须设置日间观察床位。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委会活动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文体设施管理用房等)。
■住宅小区停车位有新规
住宅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格2)规定。
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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