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推进城乡统筹工作,宜宾市人民政府近日制定了《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或每人每年280元两个档次缴纳。
■ 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
《办法》规定,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居民(包括城镇、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本市的市外户籍居民参加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均适用本《办法》。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
■ 两档缴费标准 困难群体免费参保
据了解,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80元。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 城乡居民参保需知
据了解,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居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或残联按职能核定其身份信息,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代其缴费。
参保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该《办法》同时还对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医疗保险关系转接、基金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2016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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