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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法院进村审案解纠纷

来源:宜宾晚报 2019-05-28 10:38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走进翠屏区菜坝镇劳动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菜坝镇村干部、村民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原告邓某某系叙州区人,与第一任丈夫唐某某生育了子女唐某甲、唐某乙,后与唐某某离婚。离婚后与第二任丈夫张某某结婚,生育了一女张某甲。此后,邓某某又与唐某某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唐某丙、唐某丁。因邓某某与唐某某性格不合,自10年前,便随其子唐某甲居住,由唐某甲供养其生活。唐某丙则一直供养其父唐某某。平时,其他子女偶为邓某某购买衣物。邓某某目前身患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右肾萎缩等多种疾病。邓某某享有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政府对60周岁老年人每月100元的补贴。邓某某认为,五子女对其未尽赡养义务,多次请求其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解,但因子女均未到齐,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50元,并共同承担原告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当天上午,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菜坝镇劳动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坝设立巡回法庭,被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生活无来源,作为成年子女有义务向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原告现已年近70岁,丧失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重大疾病,五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

法庭依法作出当庭宣判,被告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乙、唐某丁、张某甲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邓某某赡养费100元,原告邓某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五被告平均分摊。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被告和旁听人员进行了判后释法和法治宣传。

“通过参加庭审,学到法律知识,知道了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一定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被告唐某甲表示。

彭屏 陈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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