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再提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8万元
○扩大了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者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孕产妇住院分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报记者强继霞报道记者在市医保办了解到,榆林市于近日再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新标准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榆林市自2007年12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第二次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与2008年10月底第一次调整侧重提高报销比例不同,本次调整重在提高封顶线。
据规定,从2010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8万元,学生及未成年人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含治疗类、诊疗设备类、材料类等单项结算费用),结算标准由50%提高到60%。
在原门诊报费病种基础上,榆林市扩大了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从2010年起,将消化道顽固性溃疡、癫痫、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肺心病、肝炎活动期、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炎、脉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纳入门诊支付范围。纳入门诊支付范围病种设定500元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以上按60%比例报费,年统筹基金门诊支付限额为1500元;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炎、脉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4个病种,年统筹基金门诊支付限额为2000元。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患有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过敏性紫癜、泌尿系感染、急性肾小球肾炎、婴幼儿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营养性贫血、小儿脑性瘫痪及因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者,其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已参保的学生儿童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09年度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除外)者,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后按30%比例给予封顶3万元的二次报费。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26万多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据业内人士称,本次待遇的调整既配合中省市的医改政策,又将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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