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聂文强报道 笔者近日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榆林市今年提高了城镇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350元提高到390元,未成年人及学生由90元提高到130元,其中家庭及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增加的缴费部分分别由中、省、市、县(区)各级财政分担(中省增加30元,市县增加10元)。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报销额度已经分别提高到成年居民8万元,学生及儿童15万元的标准,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
同时,榆林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从2011年起符合参保范围的居民均应积极参保,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缴费(新生儿及新转入辖区居民从出生及转入的时间按年度计算)。应参保而未及时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居民,参保时均需补缴费用,且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度续保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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