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总的来说是好的,为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照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总结,去思考,去改进。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上趋于被动性
政法委执法监督方式一贯来主要是被动式地处理来信来访、督办案件和执法检查等,实际上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作为来信中转站转发到相关单位),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政法委在执法监督中使用的措施缺乏规范性,显得较为随意。例如,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使得监督往往欠严格的把关,达不到监督的效果。
(三)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
政法委执法监督方式仅停留于信件与材料的转递,没有认真按照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去分析,看看哪级机关、哪个单位负责答复或作出处理,其责任处理结果应向政法委负责,落实向政法委报告。而没有这样使得当事人多次上门多次来信没有得到落实而失去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威信,这是执法监督不到位的结果。
(四)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目前,政法委实际采用的执法监督方式有如下几种形式:①执法检查。每年有上级布置的,或者本市政法线根据上级通知要求进行检查。②专项评查,如现在开展全国性的百万案件大评查。③调研、视察。④评议。从四项的监督制度和形式看,往往有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来说,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一到半天时间走一走,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政法委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挖,原因具体表现在思想上对执法监督整体理念认识不足,监督制度还不全面完善,年终的考评机制尚未健全,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同时,监督资源整合与横向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执法机关的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本身还有不少干部对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有的甚至把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不当一回事对待。基于这一认识,导致部分政法机关对接受党委执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采取避重就轻、消极应对的态度。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目前,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操作性不强。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完全把政法委排除在外。政法委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很难保证被监督充分服从监督,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效果不佳。
(四)考评机制不健全
目前,上级政法委对下级政法委、地方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没建立起有效的考评机制,虽然文字上有一定的标准与要求,但对于具体运作上操作不灵活,也没从实际出发进行考评,比较空洞,在标准办法以及年度考核上没有形成科学的绩效结果与政法干警评优评先挂钩。
(五)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建立起密切联系,致使有些案件当事人多层、重复投诉,造成监督重叠。
(六)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执法监督面向政法机关,应该说是专业素质要求相当高的一项工作,它要求监督者不仅政治素质过硬,而且法学功底扎实,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社会阅历资深。然而,目前地方各级政法委特别是基层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人员配备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些执法监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缺乏司法实践经验,案件协调能力较弱,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使人心服口服,这必然影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解决问题与对策
(一)端正执法监督思想
制约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的诸多因素,从根源上说是因为对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缺乏正确的认识。政法委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是更好地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现实要求。政法部门要端正执法监督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努力防止和克服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错误认识。各级政法委机关也应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科学监督,不断推动执法监督工作上新台阶,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规范性制度
1.健全政法委组织领导政法机关评查案件制度。成立评查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设立由政法机关业务骨干、资深律师、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评查案件人才库”,专门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抽样评查,提出评查意见,督促整改单位。
2.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建档、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的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政法委对各政法机关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为考核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加强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提供直接科学的依据。推进执法业绩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政法委对执法业绩档案网上监管和全程、动态监管。强化对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的使用,把执法业绩档案作为政法委考核政法领导和干警的重要内容和提议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3.健全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优秀人才担任执法监督员,充分发挥好“信息员”、“情报员”作用,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4.健全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严格案件批示、督办、调查、回复、登记等流程,做到案结事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重点挂牌督办案件,推行全程执法监督机制,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措施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一查到底,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增强执法监督刚性,以增强政法委执法纠错能力。
5.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依法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纠缠政法部门的,可以由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具有权威性的专家,或相关法律界人士,共同对案件进行问诊把脉。
(三)完善执法监督职权
目前赋予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有限,刚性不足,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如下职权:1.调阅案卷权;2.听取案情汇报权;3.调查案情权;4.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
(四)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
适当对当前政法委的干部任免权限进行调整,以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赋予政法委相应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和违纪调查权、建议处分权,以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在各政法机关得到落实,具有权威性、实效性。
(五)完善执法监督考评体系
以提高执法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水平为目标,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着重考评各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情况。建立由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采取社会调查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各政法机关政法工作的意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考评结果的应用,把考评结果作为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奖惩、晋职晋级挂钩。
(六)明确执法监督重点
要结合“四个着力”,突出执法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果。着力督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不廉的案件和问题,督促政法机关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从而把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司法过程置于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着力督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协调公、检、法及有关力量,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明晰真相,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着力督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监督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督查是否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七)协调各方,整合监督力量
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对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经查实后,通过媒体或其他正确途径予以曝光,扩大监督效果。
(八)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要设立并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机构中优化干部素质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把政治素质好、法律水平高、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案件协调能力强的干部配备到执法监督队伍中来,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作者系中共玉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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