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该办法能给现在多发的轻微交通事故带来比较快捷的处理方式,快速恢复道路的正常畅通吗?具体处理过程遵循什么原则?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根据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的调度引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于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手机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事故地点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模糊定责,快速定损”的原则
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定责时由保险公司派驻快速理赔服务网点的驻点理赔定损人员(以下简称“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原则上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损时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承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承认定损结果,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理赔服务。
“简化手续,快速理赔”的原则
简化理赔单证内容,探索实行零单证结案。推进理赔资料收集和传输的电子化,实现理赔资料信息共享,限时转账支付赔款,提高理赔结案时效。
多种情形 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二)逆向行驶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不按规定让行的;(八)违反超车规定的;(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十一)驶入禁行线的;(十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十三)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十四)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
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交通事故,每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原则上由驻点交通警察、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解,只作全责无责或同等责任两种模式的责任划分,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结果。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但一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以及任何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警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必须由驻点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7种情形不在自行协商范围
以下7种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在自行协商范围,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存在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一日内完成 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
《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也有明确时间要求,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
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进行定损和赔付。
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办理事故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进行赔付。一方事故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共同定损和赔付。
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做好定损,防止相互推诿行为,如当事人一方对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的查勘定损工作有争议的,可以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进行咨询或提出调解申请。
未按规定撤离现场 造成堵塞要被罚
《办法》同时规定,对符合快速处理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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