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续保时间:2016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9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9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4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
华商报讯(记者 贺静静 通讯员 聂文强)市民朋友们注意了,榆林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工作已经开始,参续保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12月20日,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户籍所在社区办事处或县区医保中心办理参续保手续。
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凡未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非从业居民、大学及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9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9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4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个人不缴费。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中断参保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居民均须补缴前两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中断参保一年的须补缴相应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
需要提醒的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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