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车夫山镇运西村村民胡庆华及家人不顾路途遥远,来到枣庄市检察院和台儿庄区检察院,将两面写着“心系百姓,司法为民”和“人民检察,情系人民”的锦旗送到市、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感谢检察院维护公平正义,既通过抗诉维护了司法公正,又利用检察建议解决了其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的难题。
据了解,2015年5月13 日,丁修元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胡振龙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胡振龙及其车上乘员王夫飞死亡。王夫飞的妻子李运兰等人将丁修元及胡振龙的父亲胡庆华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丁修元所在的国晖物流公司赔偿损失的同时,判令胡庆华等人赔偿损失22 万余元。胡庆华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台儿庄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枣庄市检察院抗诉。
枣庄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承办人童玉红、李秀经审查卷宗和实地调查发现,胡振龙死亡后,尚有两名幼儿需要抚养,其家中基本没有其他财产,生活十分困难。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法院在没有查明胡振龙生前是否有可供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直接判令胡庆华等人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也侵害了两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案经再审被依法改判,为胡庆华等人挽回22万余元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此外,经审查发现,胡振龙死亡后,胡庆华等人将保险公司、国晖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国晖物流赔偿22 万余元。由于李运兰等人申请查封国晖物流支付给胡庆华等人的22万余元赔偿款,并阻碍法院执行,在胡庆华申请执行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该案一直没有执结。
为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稳定,枣庄市检察院将该执行案件转交台儿庄区检察院办理。随后,台儿庄区检察院依法向台儿庄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终,经法院、检察院多次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胡庆华等人向李运兰等人支付补偿款后,领取了剩余执行款。至此,这起涉及两个家庭切身利益的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李晓波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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