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10月某日,李某(女)接到其表弟花某打来的电话,说要从潍坊到淄博来玩。李某当时有事,就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吕某,让其接待花某。吕某叫上自己的朋友(某公司接待处的经理)张某,乘出租车去进城的公路边上接花某。两人见花某、尹某两人驾驶着一辆昌河面包车,身上有血迹和泥土,便问怎么回事,花某说跟人打架了。花某还表示这车是送给吕某做见面礼的。吕某和张某带着花某、尹某买了两身运动衣穿上,并带他们去酒店吃饭,安排旅馆让他们休息,晚上又请他们唱歌。吃饭期间,花某和尹某又谈到抢车的事,吕某知道了该面包车来路不正。第二天,吕某和李某把花某、尹某送上去潍坊的汽车,李某给了花某500元路费;因担心面包车带来祸事,吕某叫上张某把该面包车丢弃在某石油化工厂生活区内。2011年,公安机关侦破了花某、尹某杀人抢车的案件。吕某、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三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律师分析:花某、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无需再做介绍;而吕某、张某、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人明知花某、尹某是犯罪的人而向其提供住所、财物,招待其吃喝,并为其购买新衣服使其犯罪行为不容易被人发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窝藏罪。
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吕某、张某二人明知花某、尹某送来的面包车是犯罪所得而将该车丢弃,从而使花、尹二人的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吕某、张某、李某三人的辩护人认为,其三人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吕某、李某积极退赔;张某、李某系从犯。最终,三人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三年、二年、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友情提示:
在本案中,笔者为抢劫杀人主犯之一的尹某辩护,最终尹某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然而,笔者更想通过该案提醒读者朋友们的却是吕某、张某、李某三人的教训。有些人缺乏法治观念,对于“黑白两道”都有朋友颇感自豪,在“黑白两道”之间玩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窝藏的作用。吕某怕自己开赃车被公安机关查处,伙同张某将该车丢弃,在一定程度上掩饰、隐瞒了花某、尹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该案在几年后才得以侦破。当然,这也正说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杨勇
电话:13705337996
新闻推荐
...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