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许莲)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执法检查登记开始,全过程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内完成。不使用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会受到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这是淄博市新制定的《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的。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底,淄博市开通了行政执法网,搭建起网上执法服务平台,将行政执法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对有效遏制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行政执法顽疾具有重要作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络系统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受委托组织)办理行政处罚等事项的信息化平台,依托行政执法网运行,并实现网上执法监督等功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办理结果等均在市行政执法网公开。
除不使用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会受到处理外,不按规定在本系统传输信息或者故意传输虚假、错误信息的;执法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实时上传或者执法文书未通过本系统制作的;冒用他人名义登录本系统进行操作或者泄露系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执法主体、实体、程序、裁量基准适用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干扰、阻碍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等情形,也将受到处理。《办法》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处罚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法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处罚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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