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
世界燃气行业燃气事故多年的统计和我国运行实践证实,第三方活动行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危害占燃气事故原因的比重超过30%,是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明确第三方活动的主要类型,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监督和对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处置。
本条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有5项。第一、二、三、四项活动的共同点均是第三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活动,极易损害燃气设施,导致燃气泄漏。地下燃气设施损坏形成的泄漏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极易引发燃气事故和次生灾害,其突发性、危害性、危险性更为严重。第五项规定禁止“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是指前四项以外的对燃气设施安全构成威胁,有危害性活动的概括性规定,这些活动可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燃气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燃气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接到查询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后的答复期限(3个工作日内)和答复方式(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本条第二款列举的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都可能接触到燃气设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因此规定有关单位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或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求必须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和燃气设施产权单位进行协商,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必须保证不影响供气安全,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新闻推荐
2002-2014,淄博晚报植树节大型公益活动走过13年 践行公益责任见证绿满淄博
在自己种植的小树上写下绿色心愿...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