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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商家不得擅自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执行难有望成历史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3-02 18:58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梁凌飞)昨日记者自淄博市工商局获悉,为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炉,将自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成为一大亮点。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可作为“证据”维权。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成为《办法》的亮点之一。经营者不得擅自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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