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刘某将自己的一辆家用轿车卖给了易某。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3月的一天,易某驾车由于操作不当,撞伤行人司某。司某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问:司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应当由易某承担。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不依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司某的损失,应由易某承担,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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