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燕)经8月2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9月26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三次常委会审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于2007年7月,2009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该《条例》并公布实施。《条例》实行以来,我国《刑诉法》修订,国家层面相继出台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有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的该《条例》6章47条,坚持以人为本,降低了法援门槛,扩大了法援范围,促进了法援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和服务零距离。
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修订《条例》,新增了法援事项范围,将环境污染、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纳入法援申请范围;法援的覆盖人群扩大,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人民法院必须通知、酌情通知法援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做了细化规定,降低了法援条件,将可申请法援的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修订《条例》还尽可能地完善了援助程序,并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申请法援的渠道和形式作了细化,增加了经济困难审查和先予法援的情形规定,完善了法援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在刑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机制,对受援人公证费、司法鉴定等费用的减免等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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