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程茂枝实习生杨文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等15种行为将被禁止,违者将面临高额罚款等处罚。 9月30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水源保护的区域扩展至城乡,乡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首次纳入保护范围。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乡水源“一体化”保护
据了解,2001年10月安徽省开始实施《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此次新条例实施后,老的条例将自动废止。新条例不仅仅局限于“城镇”,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城乡,包括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展在具体条文中也有体现,如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水源保护公约等方式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水源保护区要设明显标志
条例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据了解,安徽省1249个乡镇共划分256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有59个乡镇未完成。县级以上政府环保、水行政、住建等部门将对这些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一级保护区禁15种行为
条例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在农村分散式水源保护方面,条例要求不得在相关区域清洗盛农药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共有15种行为被禁止,违者不仅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高额罚款。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投诉。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未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将有望获得一定的补偿。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规定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机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为了保障应急供水,条例还要求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
新闻推荐
■星级记者喻寒松9月下旬以来,安徽省遭遇了罕见的持续连阴雨天气,稻茬麦区田间土壤湿度过饱和,多数田块积水严重,水稻收割受阻,全省稻茬麦播种面积不足常年同期的10%。面对当前的气候条件,稻茬麦...
安徽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安徽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