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恺)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重新修订 《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与原《细则》相比,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形式由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体现了市场化要求。
修订后的《细则》明确了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计价里程、票价构成,及适用范围、价格形式、定价遵循的原则等。与原《细则》相比,有两个地方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将农村道路客运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价格部门核定的票价内自行确定。二是放开了四类客运价格,即: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卧铺客车,开通高铁、动车组列车的设区市城区间客运线路(不包括所属县市客运线路),跨省运营的客运线路 (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从事除农村道路客运以外的9座以下(含9座)小型载客汽车等客运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或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具体线路由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着积极稳妥、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原则确定。货运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防止放开的线路出现操纵价格和价格垄断问题,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建立汽车运价监测制度;本着公平、合法和诚信信用原则,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当放开的汽车运价明显上涨的,将采取约谈、提醒告诫或开展成本调查等措施进行干预,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串通定价和操纵市场价格的,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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