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订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新增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16年4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依法及时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审议意见。此举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年度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监督作出了榜样,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张德江委员长在该次人大常委会闭幕会上讲话时,还特别强调“听取审议这方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面,笔者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年度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监督,谈一管之见。
开展年度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监督要依法形成常态化。首先,政府要依法进行报告。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是否依据新环保法落实到位,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如何?依法必须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报告。笔者认为,政府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一是在人代会上报告年度政府工作时,列出专门篇幅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或向大会提交环境保护专项工作书面报告,接受全体人大代表的监督,这样能够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二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报告,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其次,人大常委会要依法主动开展专项监督。依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参照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步骤,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依法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如果本年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忽略了此项工作,应及时调整补充安排,否则,就是监督缺位。
适时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要把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严执法、监督。新环保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笔者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同时,也要不失时机地组织开展新环保法的立法后评估和对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和不断完善,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进一步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着力推动环保世纪行活动的持续有效开展。自1993年开展以来,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每年都围绕一个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主题,充分把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三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推动了许多重大问题的解决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出台。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积极响应,也都相继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地方环保世纪行活动(如安徽开展的“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并已成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和着力开展好这一活动,关注和持续推动本地区环保方面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尤其是对发生在本地区的重大环境事件,要依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政府要依法及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报告,并持续跟踪问效。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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