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记者 汪秀兵
市民施女士:我已经怀孕3个月了,可由于单位的事情非常多,领导要求我加班,并且劳动强度也很大。我的身体已经吃不消了,我很担心:我哪一天累倒了,肚子里的宝宝会保不住的。请问,怀孕期间,单位可以要求我经常加班吗?我能否拒绝?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告诉记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施女士可对照这一标准进行衡量,如果其工作强度或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规定的强度和时间,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对其身体造成直接损害,或导致流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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