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 记者 周国庆)将自用手机买给路边回收手机的小贩,一个月后路过时发现手机还在,便趁其不备夺机而逃。9月5日,被告余某某被迎江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将自己的一部白色摩托罗拉XT316手机(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人民币1083元)抵押给在人民路邮政局门口回收二手手机的被害人舒某某,得款人民币550元。同年11月9日下午3时,被吿人余某某途经人民路邮政局门口,趁舒某某不备拿着手机逃离现场,被舒某某发现并追至双井街与四照园交叉口处将其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所抢夺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某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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