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范围内个人应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犬类登记机关应注销此前已发的养犬登记证,并通知养犬人对犬只限期进行处理,如养犬人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犬类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卢萍等省人大代表
近年来养狗的人越来越多,恶犬伤人、狗吠扰民、狗屎影响环境卫生等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卢萍等10位省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对城镇区域内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无证犬及无主犬加强管理,及时处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自2005年《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2008年全省几大城市《限制养犬条例》、2010年《安庆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安徽省犬类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卢萍等省人大代表通过走访及其他形式了解到,目前城区仍存在不少“狗患”。比如,按规定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主人竟持有养犬登记证;城区内大量养犬人不办理登记证;部分遭遗弃的流浪犬未得到及时处理,在市民生活区域内流浪,严重威胁市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卢萍等省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对于无证犬,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强制免疫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弃犬、流浪狗,也应进行及时的收容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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