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 程欢 周国庆)9月1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前,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判处刑罚。
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及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庆市先后四次通过掰断车龙头锁和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四辆,共计价值为7739元。
案发后,刘某某将其中三辆电动车退还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张某、严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7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且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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