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国庆)4月19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对黄某、于某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伙同于某承租安庆市宜秀区某写字楼房间作为办公场所,以“志腾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个人借贷业务。该公司由黄某投资并全权负责经营,于某、杨某某、吕某等先后加入该公司成为业务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和业务提成。被告人黄某、于某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收取“保证金”、“违约金”、“服务费”的名义,哄骗借款人按固定格式出具虚假的、明显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及收条,并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实施非法索债而准备虚假的诉讼证据,以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被告人在安庆市境内实施诈骗犯罪三起,另外在山西省太原市采取同样手段实施诈骗犯罪一起。其中,黄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四起,诈骗他人现金4.18万元;于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三起,诈骗他人现金3.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均系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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