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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份,我将自有二间店铺以每年16000元租金,租给何泽经营三年,约定每年元月十日交清当年租金,并订立租赁合同。2004年12月,何将店铺以同价转给王飞翔。 2005年元月,我多次向王催付租金,他总是拖着不给,后给我打了16000元的租金欠条。今年元月3日晚,王突然偷偷跑了不知去向。我多次找何,何总是以我已接受了王的欠条为由,对我不理不睬。我该如何讨回这笔租金?
本报宿松县读者张宗贤
答:何泽将你的店铺转让给王飞翔的行为系转租行为。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你虽未明示同意何转租,但事后你向王催付租金、接收欠条的行为,应视为你已经默许同意了他们之间的转租行为。因此他们之间的转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和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据此,现在何应与王一起对王所欠你16000元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在王不知去向、下落不明时,你可依法向何泽提出要求,主张他独自履行这笔债务。
蔡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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