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当前农村地区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些离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调解离婚外,对绝大多数案件法院都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女方作原告起诉男方的多。近年来女性外出务工增加,使得其经济能力增强,改变了过去尽管受到家庭暴力,但由于经济不独立不愿、不敢提起离婚的现象,这部分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宿松县法院民一庭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了122件离婚案件,其中女方作原告的点到63.75%。
离婚原因发生变化。其主要原因由家庭暴力转变为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在宿松县法院近2年的离婚案件中,因暴力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而因外出务工后移情别恋导致离婚的明显增多。在家留守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多件因网恋导致离婚的案件,一方因犯罪服刑也是离婚的一个原因。
离婚案件当事人呈现低龄化、婚龄短趋势。从离婚年龄看,25岁至45岁年龄段的当事人在70%以上,表明中、青年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80后正处于成立婚姻阶段,由于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较好,他们的独立意识强,其婚姻观念变化快,家庭责任感较弱,常常导致“闪婚”、“闪离”、“离了就结”等现象。
离婚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大。一些离婚案件中,由于无过错方难以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过错方的过错,加大了法院审结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由于独生子女多,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混合在一起,财产房产分割难。特别是被告一方不到庭、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存在“五难”:一是感情是否破裂难查明;二是财产状况难查清;三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难落实;四是离婚真正目的难查明;五是对于一方为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由于务工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许多法律文书难以直接送达,需要在报刊上公告送达,费时花钱,效果不好。甚至出现一方几年后回家时,才知道其已被判决离婚的情形。
蔡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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