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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岳父母因为只有我妻子一个女儿,膝下无子,早年收养他们的侄子齐某为养子,后来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已经解除收养关系。最近,我岳父去世,留下老房子一处。因为即将拆迁开发,拆迁补偿标准较高,所以齐某在我岳父葬礼上强迫我妻子、岳母和他签下了协议,强迫我妻子放弃继承权和赡养其母亲的义务,由他代替我妻子赡养岳母,但前提是要我妻子放弃继承遗产,岳父、母的房子由他继承。
后来,因觉得不公,我妻子和岳母到宿松县公证处做了继承公证和赠与公证,公证书上明确了我妻子对我岳父遗产的继承,也明确了我岳母将自己享有的全部财产赠与给我妻子。请问继承公证和那份被迫签订的协议哪一个有效?到底谁该继承那份我岳父的遗产?
宿松县五里乡一读者
答: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齐某已经和你的岳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已经不属于养子女范畴,因此,齐某无权继承你岳父的遗产。同时,放弃继承权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如果你妻子是被强迫,那么那份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
同时,齐某要求你妻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不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的所有权,也就不能将该遗产份额转赠给他人。因此即使你妻子放弃了继承权,齐某也无法取得你妻子应该享有的那部分遗产。
至于之后涉及你岳母遗产的继承,由于你妻子和你岳母已经办理了赠与公证,你岳母去世后遗产将属于你妻子所有。齐某和你妻子签订的协议中提到你妻子放弃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法免除,因此放弃赡养义务的约定 也 是 无 效的。
本报见习记者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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