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勇奇
记者
周国庆)3月中旬和3月底,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宿松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一起客车严重超员案中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驾驶人、车主殷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售票员、车主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4月9日,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12月12日8时许,殷某驾驶车牌号为皖H825**的中型客车,从宿松县长铺镇程集中学附近出发,沿宿松县五桃公路、213省道行驶前往宿松县汽车东站,余某在车上负责收取车费。当车辆行至五里乡三叉路口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查,该客车实际座位19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为11人,实际载客人数为51人。
经交警部门调查,殷某、余某共同经营宿松县东站至宿松县长铺镇的客运班线,皖H825**中型客车为班线客车,系两人共同所有。12月17日,殷某、余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宿松县判处的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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