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不同部位和设施设备都有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对住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需要支付一笔维修资金。
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是房屋的一笔经常性保障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何重要意义?
随着百色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住房私有化、社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居民个人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越来越高,过去住房体制下由政府和单位全部包揽和无偿承担住房维修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迫在眉睫。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就是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问题,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直接影响住宅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正常使用,容易积聚和诱发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发展生态人居、幸福人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哪些住宅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百色市行政规划区域内
(含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
国有土地范围内建造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等住宅。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5、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1)自2013年1月10日起,业主应该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①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建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即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
②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建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7%。即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6元。
(2)在2013
年1月10日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期限是否为70年?
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使用期限是由使用的频率和额度决定,而不是由使用的时间来决定,它是随着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增多而不断的减少。
7、业主不交存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会怎样?
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暂行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
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8、业主可以对自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吗?
可以。管理机构或其他负责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单位,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9、业主如何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
10、业主的分户账面余额不足怎么办?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暂行规定应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1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能否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走?
不能。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12、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1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如何分摊?
(1)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时,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服务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单位或相关业主持规定的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4)管理机构审核完材料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划给维修单位已在银行备案的账户中;
(5)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单位或相关业主将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余额。
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由业主大会管理时,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服务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单位或相关业主持规定的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4)业主委员会将有关预支维修资金的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5)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已在银行备案的账户中;
(6)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6、在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当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电梯故障、屋盖漏水等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有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预先拨款。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核实后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清单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将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报管理机构复核后办理结算手续。
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服务单位和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为组织维修。
17、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为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的;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的。
1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有何区别?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被形象地称作"住宅的养老金"。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19、采取虚假方式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会怎样?
违反本暂行规定,采取虚假方式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关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图
1
开发建设单位准备以下材料:
①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②住宅维修资金自然栋信息统计表;③开发建设单位信息注册表;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房屋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或现售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2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
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开具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3
开发建设单位预交维修资金后领取以下材料:
①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②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③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4
开发建设单位持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及相关材料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5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①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
②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6
业主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已经预交的维修资金。
7
开发建设单位到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更名手续。
8
开发建设单位将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业主使用)发给业主。
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中国银行百色分行
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
致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小区各位业主: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与《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是房屋的一笔经常性保障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一、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自2013年1月10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已配置电梯的,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6元。
(二)2013年1月10日前交房入住的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元。
二、业主交存的方式: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或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针对百色市部分已交房入住的小区,业主未按规定交存或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应当及时续交,由业主按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三、管理与使用:
业主应当按规定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幢为单位统一交存到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户后,才能按程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使用。逾期未交的,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负责。
谨祝
业主朋友们,幸福安康!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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