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闲置的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适当减轻养车的负担,是不少车主的权宜之计。可是,一旦挂靠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难逃干系。 1月29日,记者从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在该中心近日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私家车主与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最终都被法院判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腾飞是合肥的一名私家车主,为了节省养车成本,他便将车挂靠在顾磊经营的“车友社汽车服务公司”。2011年6月18日,在合肥打工的李冲为了回岳西老家方便,就从“车友社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该车正是腾飞的汽车。当天,李冲就驾驶着租来的汽车踏上了返乡的路,车内还捎带了朱云和吴群两个朋友。由于操作不当,车辆行驶至舒城县境内1201Km+180m弯道处时,翻入河中。事后,朱云被人救起,李冲和吴群则双双遇难。经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为单方事故,驾驶员李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群遭遇车祸离世后,其父母决定为女儿讨要说法。于是,他们向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由于李冲已经身亡,且未留下可供赔偿的遗产,考虑到实际的赔偿能力,承办人建议吴群父母起诉车主腾飞和“车友社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顾磊。因为,事故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用车,不具有从事营运的资格,而车主和汽车租赁公司却将其向外出租营利,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得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路线及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等情况都难以控制,扩大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此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腾飞和顾磊虽不是直接侵权人,却与吴群之死有相当因果关系,判令腾飞和顾磊连带赔偿吴群父母80853.4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文中涉事人员均为化名)
(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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