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林)先后三次到本市某珠宝店内,窃取17枚黄金戒指,开庭时痛哭流涕,称对不起家中需要照顾的孩子。近日,蚌山区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3月5日中午,张某到本市某珠宝店,在挑选金首饰时,趁店员不备盗窃黄金戒指1枚。5月22日中午,张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该店内黄金戒指7枚。6月4日中午,其又来到该珠宝店,以同样的方式盗窃9枚黄金戒指,随后被店员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戒指总价值人民币92020.5元。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退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预交罚金,明显悔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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